| 國家磐石獎-卓越中小企業-選拔表揚指導要點 |
| 中華民國82年10月16六日中企(2)字第0211號函頒 中華民國87年3月20日中企(1)字第196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87年5月18日中企(1)字第3441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3年12月31日中企策字第0930011561號令修正發布 |
展等各方面均表現卓越,並對社會有具體貢獻之中小企業,作為業界之 楷模,特訂定本要點。
而定。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四、參選者必須由工商及社會團體、金融及學術研究機構、中小企業輔導機 構、政府機關或國家磐石獎得獎企業聯誼會推薦,自行參選者不予受理 。
,初審及複審均應同時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審查;各級審查皆成立評審 委員會辦理,評審委員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以下簡稱中小企業處)委託 之承辦單位提薦後簽陳核定。
和獎座。 (三)安排拜會政府首長,以肯定其經營成就並彰顯政府對中小企業之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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