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修正】
日期: 2023-04-07 09:56:59
新聞主題: 資訊宣達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修正「公共工程開工要件注意事項」第三點
(自112年3月24日生效)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共工程,指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工程。
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之工程,得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搶修、搶險工程、以開口契約或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不適用本注意事項,其執行過程得參照第四點附件一所列項目自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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