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財政部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日期: 2023-03-20 17:27:16
新聞主題: 資訊宣達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附表,業經財政部112年3月13日台財庫字第11203629630號令修正發布。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本法第二條第五項以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之菸酒事業。
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
三、再利用機構:指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

第四條 事業廢棄物除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者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事業自行清除或再利用機構清除。
二、依第七條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或個案再利用許可文件內容規定方式清除。 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且受託清除機構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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