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業體 |
滿三年以上者(以會計年度列計) |
資本額 |
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 |
參選者投資金額 |
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 |
國籍 |
中華民國國民,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 |
年齡 |
65歲(含)以下 |
現任職務及 |
凡白手起家、第二代承接、自他人接手或內部創業,為公司組織實際經營者,營運狀況正常且經營具有成效者。 |
推薦單位 |
參選人得由中央及縣市政府首長、(僑居地)政府機關、我國駐外單位、金融機構、學術研究單位、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管理中心、國內外工商社團、本會創業楷模得獎人,擇一具名推薦即可。 |
備註:
- 參選人若跨多種事業時,應擇一主要事業體參選,並應將關係企業資料簡要列舉,以便提供評審委員評分參考。
- 參選主事業體均須登記有案。
- 參選事業體經集團內部整併後如喪失法人資格(無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者,僅能視為該集團下之事業處(部),因此不得參選。
- 參選人如已在大陸設廠或設立營業據點者,其於台灣與海外(大陸除外)之參選主事業體營業額,得與當地之營收一併計入。
- 參選人經營主參選事業體年資須滿三年以上,惟第二代承接者,須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執行長...等約當職位滿五年以上。
- 曾獲本獎項之企業,如已出售或被併購者,即可視為一新事業體,不受一家企業僅能推派一人參選之限制,惟須接手滿五年。
- 參選人投資金額之計算方式為【個人持股(可加上父母親、配偶、子女)X票面金額】。
- 參選事業體最近三年平均獲利須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或前一年度獲利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 敬請依參選簡章規定,掃描線上報名QR Code,逐項勾選檢核參選資格、填寫公司及個人基本資料完成報名登錄,並於每年7月15日前提供「參選人應檢附文件」完整資料,完成參選手續。
- 請洽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電話02-2332-8558 分機113錢乃芳、107蘇靜怡、112李銘鈞。
由主辦單位籌組選拔委員會,並洽請歷屆創業楷模、政府相關代表及工商領袖、學界、財務專家等,組成國內及海外評審委員會,循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分別進行評審。
項次 |
項 目 |
權 重 |
內 容 |
一 |
創業事蹟 |
15% |
1.創業前期背景說明。 |
二 |
經營績效 |
15% |
1.產品市場策略及市場佔有率。 |
三 |
財務狀況 |
15% |
1.財務結構。 |
四 |
社會責任 |
15% |
1.個人及企業遵守並落實企業道德與職業道德之規範。 |
五 |
專業特色 |
10% |
1.專業技術特色。 |
六 |
法令遵循 |
10% |
1.是否依法繳稅。 |
七 |
事業展望 |
10% |
1.產業未來變遷及應變規劃。 |
八 |
創新研發 |
10% |
1.創新與研發的能力。 |
- 國內、海外表揚名額以各10名為原則。
- 每年11月或12月舉行表揚系列活動及頒獎典禮,並恭請中央政府機關首長蒞臨頒獎。
- 全國創新創業總會將出版專書及表揚系列活動光碟,介紹得獎人當選事蹟,並透過平面及電子等大眾傳播媒體,向社會各界宣介表揚。
- 創業楷模暨相扶獎得獎者屆時應親自參加頒獎典禮及配合各項系列拜會或宣傳活動,如無法親自參加頒獎典禮及系列活動者,視同放棄得獎資格。惟因疫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返臺者,得以視訊方式參加頒獎典禮。
- 創業楷模得獎者企業之產品或服務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若有違反之事項,經揭露並查證屬實者,由主辦單位召集會議公佈撤銷當選資格,除收回獎座、紀念牌及當選證書外,並自負法律責任。
- 得獎人需配合主辦單位辦理創新創業或青年輔導相關活動需要,舉辦企業成功分享及企業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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