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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創誌
嶄新的創業組織選擇形式-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2015-12-30

在《有限合夥法》通過後還來不及讚歎這新創圈的即時甘霖,立法院又緊接著於104年6月15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條文,在既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下,再新增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類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一舉解決想要圖新創事業急速擴張的諸位創業家們,長期以來因募資需求而被法令糾纏困擾之困境。

  既有的傳統組織型態選擇,大致上有獨資商號、合夥、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幾種。獨資商號雖然掌控性最強,但因募資困難需自立自強而非有限責任,較適合於資金雄厚者;合夥除合夥人均負無限責任外,經營權彼此牽制易受制於合夥人,也不易吸引投資;有限公司雖股東負有限責任,但股權轉讓不易,也不利向外募資。股份有限公司雖然股份轉讓自由,但也正因此導致經營權鞏固變得困難。因此,同樣是能一次同時滿足創業家們想要維繫經營權貫徹理念,又能吸引外部資金,相較於《有限合夥法》適合於需要高度彈性及創意,又不想被公司繁雜制度綁死的新創產業,《公司法》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則適合想要透過制度、規模圖長期發展擴張的新創事業。此次增訂《公司法》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具體內容究竟為何,簡單說明如下:

 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特色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指的是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並且在公司章程明定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閉鎖性特色在於可以確保經營權較穩固不容易更迭,以及因股東人數相對單純而更能形成內部凝聚力。

 傳統的股份有限公司雖然募資容易,但因為股權轉讓自由且介入管制公司及股東間權利義務較多,對於新創事業而言,一方面會認為法令的過多規範限制新創發展與募資談判籌碼,一方面也可能擔心天使基金、創投等外部資金或投資人過度介入經營權。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則大大改善前述問題,除保有既存制度下股份有限公司反映在組織規模與分工的制度優點,同時也鬆綁新創事業對外募資對於股東在約定權利義務上的彈性,且因限制股份轉讓而使經營權容易鞏固,將更有利刺激新創事業向外募資,也更能吸引天使基金或創投等外部資金之挹注。

 二、設立與出資方式

 設立之初要選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新創事業組織形態,必須得到全體發起人之同意,且僅能以發起設立之方式,全數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數,而不能向外募集,以保持組織成員一定之封閉性。發起人出資方式除了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作為出資,但不得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比例,且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三、股份發行與轉讓

 原則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在經許可之證券商所經營的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外,不能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且股份可以選擇是否定票面金額或採無票面金額股,但只能擇一不能並存,並須於章程載明股份轉讓之限制。

 此次對於募資對具影響之增訂在於特別股之發行,對於股東及公司間之權利義務有更大的彈性可以應用在募資談判上,包含:1.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2.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或定額、定率;3.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複數表決權或對於特定事項之否決權;4.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權利之事項;5.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方法或轉換公式;6.特別股轉讓之限制等。此外,更給予寬廣空間在合法範圍內允許公司訂定其他特別股之權利義務關係。凡此都可以提高投資人之意願,也可透過約定特別股表決權之順序、限制、無表決權、被選舉權、轉讓限制等,作為經營團隊鞏固經營權之籌碼。

 四、股東會運作方式

 因為閉鎖性之緣故,股東間之關係更加緊密,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強制須適用傳統現場會議之方式,可以視訊會議方式,而且也可以在章程規定於取得全體股東個別書面行使表決權之情形下取代實際集會。這在共同發起人須不斷向外出差而常不在辦公室,或在國外天使基金、創投成為股東之情形時,特別具重要性。

 五、組織變更之彈性

 此次修正同時也考慮到組織型態可能會隨著公司規模與實際運作而有調整之必要,所以規定得在一定條件下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轉換成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或是將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轉換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由前面說明可以知道,《公司法》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以及《有限合夥法》,大大顛覆以往創業時只能考慮的獨資事業、合夥、有限公司及既有的一般性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形態,也適度回應創業家們的期待。雖然《公司法》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以及《有限合夥法》的正式施行日期還要等行政院另外公告生效時間,但可以預見的是,這兩部法案勢必將如大浪般席捲整個新創圈。

 ..青創會訊104年第四季刊載(/周逸濱律師、邱芷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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