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3、第70條之5、第70條之8
日期: 2022-10-27 10:42:01
新聞主題: 資訊宣達




主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3、第70條之5、第70條之8業經本署於111年10月24日以環署水字第1111134111A號令修正發布,兹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說明:
―、為促進畜牧業採行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適度簡化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以下簡稱肥分使用計畫)展延流程。
二、修正重點包括:未曾涉及情節重大違規情形得以切結與原審查同意文件相符申請展延;肥分使用計畫之重新申請規定,改以事前申請變更方式辦理;有違法情形時,其肥分使用計畫之廢止規定,依是否涉及情節重大認定涉及情節重大者,應予廢止;未涉及者,為得廢止,賦予審核機關裁量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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