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3、第70條之5、第70條之8
日期: 2022-10-27 10:42:01 新聞主題: 資訊宣達
主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3、第70條之5、第70條之8業經本署於111年10月24日以環署水字第1111134111A號令修正發布,兹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說明: ―、為促進畜牧業採行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適度簡化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以下簡稱肥分使用計畫)展延流程。 二、修正重點包括:未曾涉及情節重大違規情形,得以切結與原審查同意文件相符申請展延;肥分使用計畫之重新申請規定,改以事前申請變更方式辦理;有違法情形時,其肥分使用計畫之廢止規定,依是否涉及情節重大認定,涉及情節重大者,應予廢止;未涉及者,為得廢止,賦予審核機關裁量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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