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第4屆新創事業獎
日期: 2005-07-12 16:40:31
新聞主題: 會務公告




一、目的:為鼓勵新創事業積極發展新技術、新設計、新產品及新服務,藉由優良新創事業的選拔,發掘台灣未來具有潛力之企業,進而建構台灣成為亞太地區創業與創新基地。
 
二、參選資格:
1.創業年限:自91年10月1日(含)之後成立,並符合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其日期以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發證日期為基準) 。
2.參賽標的:須為自行研發之創新性產品、技術、流程或服務(包含技術服務、知識服務、商業服務)等,須已商業化或量產(運用)者。

報名時間:即日起至94年9月30日止(當日送達)
活動連結:http://www.moeasmea.gov.tw/Ent_Praise/4th新創事業獎.asp







本文章來自於 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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