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02年3月1日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
日期: 2013-03-08 09:46:44
新聞主題: 資訊宣達




經濟部102年3月1日以經商字第10200516900號公告修正
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應經許可或禁止之事項公告項目表

項   目

許可類

禁止類

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

備  註

經營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之業務

 

交通部路政司

經營鐵路業務

 

交通部路政司

經營捷運業務

 v

交通部路政司

申請個案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三十三條之一,以及科技資料保密要點規定辦理

從事工商活動所需之各類管理及諮詢顧問服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業、證券投資顧問業、證券金融業、證券集中保管業、期貨業

證券、期貨機構及相關公會辦理證券、期貨教育訓練事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業、證券投資顧問業、證券金融業、證券集中保管業、期貨業

從事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就業之人力仲介業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依「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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