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屆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參選辦法
日期: 2009-05-01 16:52:49
新聞主題: 資訊宣達




一、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公開評選表揚具有環境保護重大績效之事業,促進其他事業
以得獎者為楷模,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共同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提昇環境品質,爰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名額:
(一)本獎項區分為兩組評選:製造業組,與非製造業組(如農林漁牧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金融及保險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醫療保健服務業、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等)。
(二)各組表揚名額由評選委員會視參選事業於評選年度(即參選報名之前一年度)內或初次參選事
業於參選報名之前三年度內環保工作優良事蹟情形決議之,兩組合計選出十至十二名獲選者,
其中中小企業至少二名,且各組至少三名獲選表揚,惟複評未達八十五分,獲選名額應予從缺。

三、參加選拔資格:
(一)評選年度前,經中華民國政府登記有案,於境內設立,且營運中之事業。本要點所稱之事業,指至少符合一項環保法規定義之對象。
(二)報名參選之前一年度,事業單項污染行為(如環評、空、水、廢、毒、噪音、土壤地下水、海洋)受處罰一次以內,總處罰二次以內,且無欠繳環保罰鍰者。
(三)評選年度內未曾發生公害糾紛案件者。
(四)未連續三年得本獎項者。
四、報名地點:
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台北市中華路一段83號)

五、報名日期:
每年四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有關詳情請參照:http://ivy3.epa.gov.tw/AEEPA/abou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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