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廢棄物清理法」草案預告修正
日期: 2008-10-15 11:41:49
新聞主題: 資訊宣達




主旨:行政院環保署預告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

說明:依據行政院環保署環署廢字第0970074690號函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預告修正草案及其附件,請至http://ivy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載閱。







本文章來自於 中華民國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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