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日期: 2008-01-12 13:52:56
新聞主題: 資訊宣達




按經標字第09604606303號函,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修正要點如下:
一、指定公告機關由「主管機關」修正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為與「簡體中文」有所區別,爰將「中文」修正為「正體中文」。
三、配合施行細則之修正,增定經認定應登記之符合性聲明商品,其應登記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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