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草案
日期: 2007-12-24 12:08:45 新聞主題: 會務公告
公告事項:
一、 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7條第2項。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第3科
(二) 電話:(02)23117722轉2632
(三)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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