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草案
日期: 2007-12-24 12:08:45
新聞主題: 會務公告




公告事項: 一、 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 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7條第2項。 三、 修正草案(如附件)。本草案另詳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 四、 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第3科 (二) 電話:(02)23117722轉2632 (三)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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