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協助中小企業取得營運資金,強化銀行金融中介功能。
二、預期目標:97年6月底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總餘額較96年6月底增加新臺幣2千億元。
三、承辦銀行:各本國銀行。
四、實施期間:96年7月1日至97年6月30日。
五、放款對象:符合經濟部發布之「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
六、放款定義:國內總行及分行之短、中、長期放款與透支、貼現、進出口押匯及催收款。
七、資金來源:由承辦銀行以自有資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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