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業經該署於96年8月21日以環署廢字第0960062331及0960062331A號公告修正,檢送該署來函及其附件影本等資料(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