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11.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修正「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 0950087606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7 條;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 1 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 ┌─────┬────────────┬───────────┐ │ 頻率│20 Hz 至 200 Hz 自中華│ │ │ 時段 │民國97年一月一日施行 │20 Hz 至 20 kHz │ │ 音量 ├───┬───┬────┼───┬───┬───┤ │管制區 │日 間│晚 間│夜 間 │日 間│晚 間│夜 間│ ├─────┼───┼───┼────┼───┼───┼───┤ │第 一 類│ 42 │ 4 │ 39 │ 50 │ 45 │ 40 │ ├─────┼───┼───┼────┼───┼───┼───┤ │第 二 類│ 42 │ 42 │ 39 │ 60 │ 55 │ 50 │ ├─────┼───┼───┼────┼───┼───┼───┤ │第 三 類│ 47 │ 47 │ 44 │ 70 │ 60 │ 55 │ ├─────┼───┼───┼────┼───┼───┼───┤ │第 四 類│ 47 │ 47 │ 44 │ 80 │ 70 │ 65 │ └─────┴───┴───┴────┴───┴───┴───┘ 一、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自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測量 20 Hz 至 200 Hz 範圍之噪音 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 合國際電工協會 IEC 61260(1995)Class 1 等級。 五、測定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定樓層之樓板延 伸線一.二至一.七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 七公尺之間。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 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A) 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 10 dB(A) ,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 │ L1- L2 │3 │4│5 │6 │7 │8 │9│ ├─────┼─┼─┴─┼─┴─┴─┴─┤ │ 修 正 值 │-3│ -2 │ -1 │ └─────┴─┴───┴───────┘ (單位:dB(A))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 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責人或現場人 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五)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 3 dB(A)時 ,應停止量測,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 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一)量測 20 Hz 至 20 kHz 頻率範圍時,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 活之地點測定外,以主管機關指定該工廠(場)周界外任何地點測 定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二)量測 20 Hz 至 200 Hz 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 室內地點測定,並應距離室內最近牆面線一公尺以上,但欲測定音 源至聲音感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此限。室內門窗應關閉,其他 噪音源若影響量測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 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 或 Leq,LF)或最大音量 (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 (一)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 則以連續五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1) 所示,為 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如圖(2) 所示,為間歇 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值,共五 次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表示:20 Hz 至 20 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 表示;20 Hz 至 200 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LF 表示。其連續量 測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如圖(3 )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 1-2dB(A) 之變動 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圖(4) 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 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Leq ,LF 之表示公式 如下: 200 Hz 0.1×Leq,n Leq ,LF= 10 ×log Σ 10 n =20 Hz Leq,n :以 1/3 八音度頻帶濾波器測得之各 1/3 八音度頻帶均 能音量。 n :20 Hz 至 200 Hz 之 1/3 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 第 3 條 娛樂場所、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 ┌─────┬───────────┬───────────┐ │ 頻率│20 Hz 至 200 Hz │20 Hz 至 20 kHz │ │ 時段 │ │ │ │ 音量 ├───┬───┬───┼───┬───┬───┤ │管制區 │日 間│晚 間│夜 間│日 間│晚 間│夜 間│ ├─────┼───┼───┼───┼───┼───┼───┤ │第 一 類│ 35 │ 35 │ 30 │ 55 │ 50 │ 40 │ ├─────┼───┼───┼───┼───┼───┼───┤ │第 二 類│ 40 │ 35 │ 30 │ 60 │ 55 │ 50 │ ├─────┼───┼───┼───┼───┼───┼───┤ │第 三 類│ 40 │ 40 │ 35 │ 70 │ 60 │ 55 │ ├─────┼───┼───┼───┼───┼───┼───┤ │第 四 類│ 40 │ 40 │ 35 │ 80 │ 70 │ 65 │ └─────┴───┴───┴───┴───┴───┴───┘ 一、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測 量 20 Hz 至 200 Hz 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 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 IEC 61260(1995 )Class 1 等級。 五、測定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定樓層之樓板延 伸線一.二至一.七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 七公尺之間。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 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A) 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 10 dB(A) ,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 │ L1- L2 │3 │4 │5 │6 │7 │8 │9 │ ├─────┼─┼─┴─┼─┴─┴─┴─┤ │ 修 正 值 │-3│ -2 │ -1 │ └─────┴─┴───┴───────┘ (單位:dB(A))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 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責人或現場人 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五)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 3dB(A) 時 ,應停止量測,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 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一)量測 20 Hz 至 20 kHz 頻率範圍時,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 活之地點測定外,以主管機關指定該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周界外任 何地點測定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二)量測 20 Hz 至 200 Hz 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 室內地點測定,並應距離室內最近牆面線一公尺以上,但欲測定音 源至聲音感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此限。室內門窗應關閉,其他 噪音源若影響量測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 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 或 Leq,LF)或最大音量 (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 (一)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 則以連續五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1) 所示,為 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如圖(2) 所示,為間歇 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值,共五 次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表示:20 Hz 至 20 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 表示;20 Hz 至 200 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LF 表示。其連續量 測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如圖(3 )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 1-2dB(A) 之變動 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圖(4) 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 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Leq,LF 之表示公式如 下: 200 Hz 0.1×Leq,n Leq ,LF= 10 ×log Σ 10 n =20 Hz Leq,n :以 1/3 八音度頻帶濾波器測得之各 1/3 八音度頻帶均 能音量。 n :20 Hz 至 200 Hz 之 1/3 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
第 4 條 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 │ 時段│ │ │ │ │ 音量 │日 間│晚 間│夜 間│ │管制區 │ │ │ │ ├──────┬───────────┼───┼───┼───┤ │ │第一類管制區 │ 70 │ 50 │ 50 │ │ ├───────────┼───┼───┼───┤ │ 均能音量 │第二類管制區 │ 70 │ 60 │ 50 │ │ ├───────────┼───┼───┼───┤ │ (Leq) │第三類管制區 │ 75 │ 70 │ 65 │ │ ├───────────┼───┼───┼───┤ │ │第四類管制區 │ 80 │ 70 │ 65 │ ├──────┼───────────┼───┼───┼───┤ │ │第一、二類管制區 │ 100 │ 80 │ 70 │ │ 最大音量 ├───────────┼───┼───┼───┤ │ (Lmax) │第三、四類管制區 │ 100 │ 85 │ 75 │ └──────┴───────────┴───┴───┴───┘ 一、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 五、測定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定樓層之樓板延 伸線一.二至一.七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 七公尺之間。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 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A) 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10 dB(A),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 │ L1- L2 │3 │4 │5│6 │7 │8 │9 │ ├─────┼─┼─┴─┼─┴─┴─┴─┤ │ 修 正 值 │-3│ -2 │ -1 │ └─────┴─┴───┴───────┘ (單位:dB(A))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 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責人或現場人 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五)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 3dB(A) 時 ,應停止量測,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 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地點測定外,以主管機關指定該營建 工地周界外任何地點測定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 ※周界: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 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 或最大音量(Lmax), 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但須同時符合表中之均能音量(Leq) 及 最大音量(Lmax)。 (一)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 則以連續五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1) 所示,為 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如圖(2) 所示,為間歇 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值,共五 次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Leq) 表示。其連續量測取樣時間須至少 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如圖(3) 所示,在噪音計 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 1-2dB(A) 之變動情形,以均能音量 表示。又如圖(4) 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間隔不一定之情形 ,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 第 5 條 擴音設施噪音管制標準: ┌───────────┬───┬───┬───┐ │ 時段│ │ │ │ │ 音量 │日 間│晚 間│夜 間│ │管制區 │ │ │ │ ├───────────┼───┼───┼───┤ │第一類 │ 60 │ 50 │ 40 │ ├───────────┼───┼───┼───┤ │第二類 │ 75 │ 65 │ 50 │ ├───────────┼───┼───┼───┤ │第三類 │ 80 │ 65 │ 55 │ ├───────────┼───┼───┼───┤ │第四類 │ 85 │ 75 │ 65 │ └───────────┴───┴───┴───┘ 一、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 五、測定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定樓層之樓板延 伸線一.二至一.七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 七公尺之間。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 聲音變動不大時,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A) 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 10 dB(A),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 │ L1- L2 │3 │4 │5 │6 │7 │8 │9 │ ├─────┼─┼─┴─┼─┴─┴─┴─┤ │ 修 正 值 │-3│ -2 │ -1 │ └─────┴─┴───┴───────┘ (單位:dB(A))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 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責人或現場人 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五)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 3dB(A) 時 ,應停止量測,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 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以擴音設施音源水平投影距離三公尺以上,主管機關指定之位置測定 之。 移動性擴音設施前進時,測量地點以與移動音源最近距離不少於三公 尺之主管機關指定位置測定之。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 或最大音量(Lmax), 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 (一)移動性擴音設施,以其通過時測得之最大值(Lmax)決定之。 (二)固定或停止移動之擴音設施,則以均能音量(Leq) 表示,其連續 量測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
第 6 條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及設施之噪音管制標準: ┌─────┬───────────┬───────────┐ │ 頻率│20 Hz 至 200 Hz │20 Hz 至 20 kHz │ │ 時段 │ │ │ │ 音量 ├───┬───┬───┼───┬───┬───┤ │管制區 │日 間│晚 間│夜 間│日 間│晚 間│夜 間│ ├─────┼───┼───┼───┼───┼───┼───┤ │第 一 類│ 35 │ 35 │ 30 │ 55 │ 50 │ 35 │ ├─────┼───┼───┼───┼───┼───┼───┤ │第 二 類│ 40 │ 35 │ 30 │ 60 │ 55 │ 45 │ ├─────┼───┼───┼───┼───┼───┼───┤ │第 三 類│ 40 │ 40 │ 35 │ 70 │ 60 │ 50 │ ├─────┼───┼───┼───┼───┼───┼───┤ │第 四 類│ 40 │ 40 │ 35 │ 80 │ 70 │ 60 │ └─────┴───┴───┴───┴───┴───┴───┘ 一、時段區分 日間:第一、二類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晚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夜間:第一、二類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三、音量單位 分貝(dB(A)) 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定值。 四、測量儀器 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測 量 20 Hz 至 200 Hz 範圍之噪音計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NO. 7129 規定之一型聲度表,且應符合國際電工協會 IEC 61260(1995 )Class 1 等級。 五、測定高度 (一)測量地點在室外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測定樓層之樓板延 伸線一.二至一.七公尺之間。 (二)測量地點為室內時,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 七公尺之間。 六、動特性 噪音計上動特性之選擇,原則上使用快(fast)特性,但音源發出之 聲音變動不大時,例如馬達聲等,可使用慢(slow)特性。 七、背景音量的修正 (一)除欲測定音源以外的聲音之音量,均稱為背景音量。 (二)測定場所之背景音量,最好與欲測定音源之音量相差 10 dB(A) 以上,如相差之數值小於 10 dB(A) ,則依下表修正之。 (三)背景音量之修正 L1:指包含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L2:指背景音量之測定值。 ┌─────┬─┬─┬─┬─┬─┬─┬─┐ │ L1- L2 │3 │4 │5 │6 │7 │8 │9 │ ├─────┼─┼─┴─┼─┴─┴─┴─┤ │ 修 正 值 │-3│ -2 │ -1 │ └─────┴─┴───┴───────┘ (單位:dB(A)) (四)各場所與設施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配合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並應 修正背景音量之影響;若進行背景音量之測定時,負責人或現場人 員無法配合,即不須修正背景音量,並加以註明。 (五)欲測定場所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之數值小於 3dB(A) 時 ,應停止量測,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 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八、測定時間 選擇發生噪音最具代表之時刻,或陳情人指定之時刻測定。 九、測量地點 (一)量測 20 Hz 至 20 kHz 頻率範圍時,除在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 活之地點測定外,以主管機關指定該場所或設施周界外任何地點測 定之,並應距離最近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二)量測 20 Hz 至 200 Hz 頻率範圍時,於陳情人所指定居住生活之 室內地點測定,並應距離室內最近牆面線一公尺以上,但欲測定音 源至聲音感應器前無遮蔽物,則不在此限。室內門窗應關閉,其他 噪音源若影響量測結果者,得將其關閉暫停使用。 ※周界: 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 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十、評定方法 依下述音源發聲特性,計算均能音量(Leq或Leq,LF)或最大音量( Lmax),其結果不得超過表中數值。 (一)噪音計指針呈週期性或間歇性的規則變動,而最大值大致一定時, 則以連續五次變動之最大值(Lmax)平均之。如圖(1) 所示,為 規則性變動的聲音,其變動週期一定。又如圖(2) 所示,為間歇 性的規則變動聲音,其最大值大致一定,以讀取每次最大值,共五 次平均之。 (二)其他情形則以均能音量表示:20 Hz 至 20 k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 表示;20 Hz 至 200 Hz 之均能音量以 Leq,LF 表示。其連續量 測取樣時間須至少二分鐘以上,取樣時距不得多於二秒,如圖(3 )所示,在噪音計指示一定時,或指針變化僅 1-2dB(A) 之變動 情形,以均能音量表示。又如圖(4) 所示,聲音的大小及發生的 間隔不一定之情形,亦以均能音量表示之。Leq,LF之 表示公式如 下: 200 Hz 0.1×Leq,n Leq ,LF= 10 ×log Σ 10 n =20 Hz Leq,n :以 1/3 八音度頻帶濾波器測得之各 1/3 八音度頻帶均 能音量。 n :20 Hz 至 200 Hz 之 1/3 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工程,其噪音管制標準準用第四條之規定。 第 7 條 本標準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