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會95年度針對各分會辦理之「會務發展與運作績效評鑑獎勵」作業規定,重點如下:
1.績效涵蓋期程:自上一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求會
務之整體性與延續性,不受分會理、監事更迭之影響。)
2.評鑑項目及配分如下:
(1)會議召開:本評鑑項目佔總分數25%。
(2)活動辦理:本評鑑項目佔總分數30%。
(3)財務控管:本評鑑項目佔總分數5%。
(4)會員拓展:本評鑑項目佔總分數30%。
(5)綜合評比:本評鑑項目佔總分數10%。
3.評比資料送達時間:
(1)各分會應於每月十日前彙整上一個月所召開會議、所辦理之活動等
相關資料併月報表,詳填後一份送達總會會服部。
(2)述評鑑資料為各分會年度資料(一至十二月),期間如遇理事長及
總幹事更替,應切實辦理交接。
4.評分在七十分以下,或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獎勵:
(1)未繳交該年度會員會籍註冊費者。
(2)未依規定填報評比資料或延遲送達者。
(3)有效會員人數較上年度(6月30日為準)萎縮逾15﹪者。
5.評比成績為甲等(含,80分以上)以上者,由總會長於每年第一次理事
會議中(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進行表揚。
6.各區會所轄分會績效成績總平均為各區會績效成績,其獎勵標準比照分
會獎勵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