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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 會務公告 】新竹市青創會: 本會章程
日期: 2005-11-11   張貼者:管理員   列印  列印  

新竹市青年創業協會章程

 

       

    本會名稱為新竹市青年創業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隸屬於『中國青年創業協會』(以下簡稱總會) 之分級組織。

第 三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總會章程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四 條  本會以發動社會力量,輔導青年自創事業,研究改進創業方法,提供技術服務,及團結創業青年,發揮互助合作精神,開拓事業前途,加速國家經濟建設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臺灣省新竹市治所在地。

 

第 二 章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本市青年創業之倡導推動及技術服務事項。

二、關於本市青年創業教育訓練之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三、關於本市青年創造發明之輔導與獎助事項。

四、關於本市青年創業互助合作及協助創業青年拓展合作事項。

五、關於本市青年創業環境有關資料之調查、分析及發佈事項。

六、關於本市青年創業產品之推廣及展覽事項。

七、關於本市青年創業之叢書及創業青年會刊之發行事項。

八、有關總會交辦事項。

第 七 條  本會為達成上項宗旨及會員事業之發展,得向本市政府提出建議事項。

 

第 三 章      

第 八 條  凡年齡在二十歲以上、五十歲以下已有事業之企業家,或認同本會宗旨之創業青年均得申請入會,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 九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習慣之言論與行動者。

二、違背國家民族利益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兼營不正當事業者。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權利: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一切依章程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擔任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工作及按期繳納會費等義務,會員於年度三月前未繳納會費者,予以書面告之,六月底未繳納會費者,應予停權,其申請復權時,應追繳未繳之常年會費後,經由理事會決議後復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其言行有妨害本會名譽者,得按其情節輕重,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但除名處分須再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四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會員經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憑證及清繳欠費。

 

第 四 章     

第十七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如理、監事因故缺席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定之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另置副理事長三人,襄助會務,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推舉。

第二十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督會務。

第廿一條  本會理、監事選舉採參考名單方式辦理,凡本會會員會籍滿一年者始有資格登記為理、監事之候選人。

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具理、監事資歷者經理事會通過取得本會之會員代表資格後,方能登記為總會理、監事之候選人。

第廿三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貳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四條  本會得聘請本市政府首長或企業界領導人士為本會名譽理事或顧問,其名額最多不得超過理事名額,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

第廿五條  本會歷任理事長任滿後,為借重其過去之經驗繼續貢獻,由本會聘為名譽理事長協助會務發展。

第廿六條  本會為發展業務,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經總會及主管機關核備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置總幹事、財務長各一人,由理事長就滿一年會籍之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推展會務,並報總會暨本市主管機關備查;總幹事資歷視同常務級資歷。

第廿八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得置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總幹事提經理事長核准後聘任之,並向理事會報備。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卅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五 章     

第卅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於每年召開一次,並報請總會暨主管機關派員列席,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理。

第卅三條  理事會議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聯席會。前項會議除監事會由常務監事為主席外,均由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為代理主席。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會員捐款。

四、政府補助。

五、辦理各項事業之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  本會會員納費規定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伍仟元。

三、本會以十人一單位,年費壹萬元提繳總會。

第卅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七條  本會年度預算及計劃,於會計年度前一個月,由預備理監事會決議報請會員大會追認;年度決算繳審須於交接後一個月內,經理監事會決議並報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卅八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提會員大會報告,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疑問時,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卅九條  本會解散或撒銷時,其剩餘財產,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 七 章    

第四十條  本會應依據總會章程所載宗旨與任務,執行交辦事項,各於地區發揮功能,並受總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如有違總會所交辦任務,總會得撒銷所付與之權利及所使用一切標章。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報總會核備。

第四十三條  本會辦事實行細則由理事會議訂定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總會暨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五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日期如下:

經九十三年十月十七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並

函主管機關准予備查。

 

本會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一段150號12樓[地圖] 電話: (02) 2332-8558 傳真: (02) 2337-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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