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青年創業協會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新竹市青年創業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隸屬於『中國青年創業協會』(以下簡稱總會) 之分級組織。
第 三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總會章程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四 條 本會以發動社會力量,輔導青年自創事業,研究改進創業方法,提供技術服務,及團結創業青年,發揮互助合作精神,開拓事業前途,加速國家經濟建設為宗旨。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臺灣省新竹市治所在地。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本市青年創業之倡導推動及技術服務事項。
二、關於本市青年創業教育訓練之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三、關於本市青年創造發明之輔導與獎助事項。
四、關於本市青年創業互助合作及協助創業青年拓展合作事項。
五、關於本市青年創業環境有關資料之調查、分析及發佈事項。
六、關於本市青年創業產品之推廣及展覽事項。
七、關於本市青年創業之叢書及創業青年會刊之發行事項。
八、有關總會交辦事項。
第 七 條 本會為達成上項宗旨及會員事業之發展,得向本市政府提出建議事項。
第 三 章 會 員
第 八 條 凡年齡在二十歲以上、五十歲以下已有事業之企業家,或認同本會宗旨之創業青年均得申請入會,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 九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習慣之言論與行動者。
二、違背國家民族利益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兼營不正當事業者。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權利: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一切依章程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擔任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工作及按期繳納會費等義務,會員於年度三月前未繳納會費者,予以書面告之,六月底未繳納會費者,應予停權,其申請復權時,應追繳未繳之常年會費後,經由理事會決議後復權。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決議或其言行有妨害本會名譽者,得按其情節輕重,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但除名處分須再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行之。
第十三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四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申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 會員經除名後須繳還一切憑證及清繳欠費。
第 四 章 組 織
第十七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如理、監事因故缺席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定之任期為限。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組織常務理事會,處理日常會務,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綜理會務;另置副理事長三人,襄助會務,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推舉。
第二十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督會務。
第廿一條 本會理、監事選舉採參考名單方式辦理,凡本會會員會籍滿一年者始有資格登記為理、監事之候選人。
第廿二條 本會會員具理、監事資歷者經理事會通過取得本會之會員代表資格後,方能登記為總會理、監事之候選人。
第廿三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貳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廿四條 本會得聘請本市政府首長或企業界領導人士為本會名譽理事或顧問,其名額最多不得超過理事名額,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
第廿五條 本會歷任理事長任滿後,為借重其過去之經驗繼續貢獻,由本會聘為名譽理事長協助會務發展。
第廿六條 本會為發展業務,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經總會及主管機關核備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置總幹事、財務長各一人,由理事長就滿一年會籍之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推展會務,並報總會暨本市主管機關備查;總幹事資歷視同常務級資歷。
第廿八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得置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總幹事提經理事長核准後聘任之,並向理事會報備。
第廿九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三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卅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五 章 會 議
第卅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於每年召開一次,並報請總會暨主管機關派員列席,如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請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開會時,由理事長擔任主席,理事長因故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理。
第卅三條 理事會議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或聯席會。前項會議除監事會由常務監事為主席外,均由理事長為主席,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為代理主席。
第 六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四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會員捐款。
四、政府補助。
五、辦理各項事業之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 本會會員納費規定如左:
一、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
二、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伍仟元。
三、本會以十人一單位,年費壹萬元提繳總會。
第卅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七條 本會年度預算及計劃,於會計年度前一個月,由預備理監事會決議報請會員大會追認;年度決算繳審須於交接後一個月內,經理監事會決議並報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卅八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提會員大會報告,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疑問時,得選派代表查核之。
第卅九條 本會解散或撒銷時,其剩餘財產,歸屬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 七 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會應依據總會章程所載宗旨與任務,執行交辦事項,各於地區發揮功能,並受總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如有違總會所交辦任務,總會得撒銷所付與之權利及所使用一切標章。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報總會核備。
第四十三條 本會辦事實行細則由理事會議訂定之。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總會暨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四十五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日期如下:
經九十三年十月十七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並
函主管機關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