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選拔經營穩健殷實,在整體管理制度、創新策略、行銷策略、人力發
展等各方面均表現卓越,並對社會有具體貢獻之中小企業,作為業界之
楷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項表揚名額每年以十二家為原則,實際當選家數由評審委員會議決
而定。
三、參加選拔之中小企業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二)成立時間在五年(含)以上。 (三)最近三年其中兩年稅前稅後均獲利,且最近一年 無累積虧損者。 (四)企業負責人須擁有中華民國國籍。 (五)曾獲本獎項者於五年內不得參選。
四、參選者必須由工商及社會團體、金融及學術研究機構、中小企業輔導機
構、政府機關或國家磐石獎得獎企業聯誼會推薦,自行參選者不予受理
。
五、本獎項評審作業分初審、複審、決審三階段進行,除決審採書面審查外
,初審及複審均應同時進行書面審查及實地審查;各級審查皆成立評審
委員會辦理,評審委員由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以下簡稱中小企業處)委託
之承辦單位提薦後簽陳核定。
六、本獎項應為下列獎勵表揚及廣宣活動:
(一)製作得獎專輯,並舉行記者會,樹立中小企業標 竿。 (二)於每年舉行頒獎典禮,敦請政府首長(院長級(含) 以上)頒發當選證書
和獎座。
(三)安排拜會政府首長,以肯定其經營成就並彰顯政府對中小企業之重視。 (四)舉辦成功經驗發表會,擴散當選企業之成功經驗 。
七、得獎企業提報資料不實或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其獎座及證書予以取消 。
八、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小企業處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