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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 會務公告 】彰化縣青創會: 各社會團體應自98年5月1日起為所僱用本國籍勞工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日期: 2009-06-09   張貼者:管理員   列印  列印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公告指定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並自98年5月1日生效。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退新制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強制提繳對象),故社會團體所僱用之本國籍勞工自該日起屬勞退新制之強制提繳對象,各社會團體應依規定為其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


    勞保局為簡化社會團體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作業,已依各單位98年5月1日勞(就)保仍生效之本國籍被保險人資料(不含雇主、委任經理人及無僱傭關係之多元就業方案進用人員等),自該日起開始提繳並計收勞工退休金。嗣後各社會團體如有勞工新到職,僅需填寫勞保、健保、勞退合一加保申報表,即可同時完成勞、健保加保及勞工退休金提繳手續。


    勞保局表示,各社會團體如尚未辦理勞工退休金提繳者,請填寫「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申請書」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申報表」,並檢附社會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送該局辦理單位開戶手續,並為所屬本國籍勞工提繳退休金,以維勞工權益。有關勞工退休金相關申報書表及各項資訊,請至勞保局網站「勞工退休金」項下瀏覽及下載使用。

參考資料:勞保局電子報第 0000009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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