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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創新創業總會
【 會務公告 】新高雄青創會: 高雄縣青年創業協會 章程
日期: 2008-12-12   張貼者:管理員   列印  列印  

高雄縣青年創業協會 章程

籌備委員會第二次籌備委員會議971111日審議通過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971129日審議通過

高雄縣政府97124日府設行字第0970297061號函核備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高雄縣青年創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發動社會力量,獎助青年自創事業;研究改進創業方式,提供技術服務,及團結創業青年,發揮互助合作精神,開拓事業、前途,加速國家經濟建設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高雄縣(鄉、鎮、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高雄縣,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縣青年創業之倡導推動及技術服務事項

    二、關於本縣青年創業互助合作及協助創業青年拓展合作事項

    三、關於本縣青年創業基金之籌募、保管及運用事項

    四、關於本縣青年創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本縣青年創造發明之輔導與獎助事項。

    六、關於本縣青年創業環境有關資料之調查、分析及發佈事項。

    七、關於本縣青年創業產品之推廣及展覽事項。

    八、關於本縣青年創業之叢書及創業青年會刊之發行事項。

第二章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設籍本縣或工作於組織區域內有行為能力具有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並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行號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並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不限戶籍或工作地之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判刑確定或通緝中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經禁治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六、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本條權利限於個人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六條:本會設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及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並執行決議。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八、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選之。另置副理事長二人襄助會務,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推舉,經理事會通過後擔任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行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算起。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設置秘書長一人(無給職)、財務長一人(無給職),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歷任理事長任滿後,為借重其過去之經驗繼續貢獻,由本會永久性聘為榮譽理事長(無任期限制),協助會務發展,第一屆理事長尊稱為首席榮譽理事長。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各總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本會得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請企業界領導人士、社會上德高望重之人士,擔任本會名譽理事長或顧問,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第廿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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